讓座是美德,不是義務!
- 日期:2026-09-03
- 分類:最新消息

「沒家教!」
「爸媽死了沒人教嗎?」
「7月遇到鬼!」
台中一名女學生放學後因為身體不舒服,坐在公車的優先席休息,卻遭一名婦人當眾辱罵。
據新聞報導,婦人的丈夫當時沒有座位,婦人疑似因此對坐在優先席的女學生不滿,不但一路出言辱罵,下車時還發生肢體碰撞。
最後其他乘客看不下去報警,女學生家長也決定提告。
看到這則新聞,我想先談一個很多人到現在還搞錯的觀念:「優先席」並不是「老人專用席」。
而且,法律上現在也已經不是「博愛座」了。
一、博愛座已經走入歷史,現在叫「優先席」
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》第53條已經修正,過去大家熟悉的「博愛座」,正式改稱為「優先席」。
而且這次修法不只是換了一個名字,連法律文字背後的思維也改變了。
過去法律規定的是:「身心障礙者及老弱婦孺優先乘坐之博愛座。」
現在則改為:「供身心障礙者或有其他實際需要者優先乘坐之優先席。」
大家注意到了嗎?
關鍵已經不是「老弱婦孺」這些身分,而是:「有實際需要的人」。
二、優先席不是「老人專用席」,年輕人當然也可以坐
這大概是這起事件最值得大家重新認識的地方。
很多人看到年輕人坐在優先席,第一個反應就是:「你年輕人為什麼不讓座?」
但問題是,你真的知道他為什麼坐在那裡嗎?
有些需求,從外表根本看不出來。
可能是突然身體不舒服、經痛、偏頭痛、懷孕初期、剛接受治療或手術,甚至只是當下身體狀況真的無法久站。
所以現在法律強調的是「實際需要」,而不是年齡。
優先席的「優先」,是需求優先,不是年齡優先。
年長者當然可能有優先乘坐的需求,但這不代表只要年紀比較大,就當然取得這張椅子的「使用權」。
反過來說,一個看起來年輕、健康的人,也不代表他沒有使用優先席的需要。
如果自己真的有需要,可以禮貌詢問:「不好意思,請問方便讓座嗎?」
但不能因為對方看起來年輕,就直接認定:「你憑什麼坐這裡?」
你可以詢問別人是否方便讓座,但沒有權利要求別人證明自己為什麼需要坐下!
三、罵人「爸媽死了沒人教」,可能涉及公然侮辱罪
再來談這次事件另一個法律問題。
新聞報導,婦人除了指責女學生「沒家教」、「沒教養」,甚至還說:「她爸爸媽媽都死了,是嗎?沒人教嗎?」
這已經不是單純討論「要不要讓座」了。
《刑法》第309條第1項規定:「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。」
以新聞所描述的情境來看,婦人是在有其他乘客在場的公車上對女學生辱罵,我認為應該符合「公然」的要件。
那這位婦人所講的內容呢?
「沒家教」、「爸媽死了沒人教」等等,我認為也已經有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的可能。
但是要特別提醒,依照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,法院還是必須綜合當時的場合、前後脈絡、言詞內容、表意方式等因素,判斷是否屬於故意貶損他人名譽,而且已經逾越一般人可以合理忍受的範圍。
簡單來說,經過這號憲法判決之後,不是只要講了難聽、侮辱性的話,就一定會成立刑事上的公然侮辱罪。
至於新聞所提到的故意肢體碰撞,如果因此造成女學生受傷,則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,女學生也可以視實際損害情形,請求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。
【徐律師提醒】
「博愛座」改成「優先席」,不是單純換了一張貼紙;真正改變的,是我們判斷「誰需要這個座位」的方式。
需要座位的人,不一定看起來像需要座位的人;年紀是一個判斷因素,但絕對不是唯一標準。
讓座是一種體諒,也是一種美德。
但不要把「別人的善意」,誤認成「自己的權利」;更不要因為別人沒有讓座,就認為自己可以站在道德制高點上辱罵對方,甚至羞辱別人的父母。
優先席的「優先」,是需求優先,不是年齡優先。
下次看到年輕人坐在優先席,也許在開口責備之前,可以先想一下:
「是不是有一些事情,是我從外表看不出來的?」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