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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律‧師‧評‧評‧理 / 林冠廷律師※ 【結婚3年苦吞無性生活,妻訴請離婚獲得法院判准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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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結婚3年苦吞無性生活,妻訴請離婚獲得法院判准】
根據報載,桃園之徐男和劉女3年多前結婚後,開始沉迷於健身房健身,拒與劉女行房,且當公婆認為沒有生小孩是劉女的問題時,擔任丈夫之徐男卻不發一語,甚至口出惡言,怒罵劉女是「垃圾」、「我不是資源回收場」等語,讓劉女心靈受創、心灰意冷而向律師台北事務所訴請離婚,桃園地院因認為雙方婚姻顯然已發生破綻,因此判離。

從我國民法第1052條之規定可知,夫妻之一方,有「重婚」、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」、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」、「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,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,致不堪為共同生活」、「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」、「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」、「有不治之惡疾」、「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」、「生死不明已逾三年」、「因故意犯罪,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」等情形之一,或有其他重大事由,難以維持婚姻者,得向法院請求離婚,此乃我國關於判決離婚事由之相關規定。

值得注意的是,當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,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,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,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,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,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。

又倘若案例中之徐男並非單純不願與劉女行房,而係「不能人道」而無法治療時,劉女尚得主張依民法第995條之規定,請求撤銷婚姻,但必須注意的是,劉女自知悉其不能治不得超過三年,否則即不得請求撤銷。

夫妻本應互愛並誠摯相待,然而內政部統計處資料顯示,國內每年雖有約15萬對「有情人終成眷屬」,卻也有5、6萬對「同林鳥」從此飛向各自的人生,離婚率可謂相當高。而依本律師歷年來承辦之經驗,在現今普世價值的改變下,台灣各地方判准的離婚官司,已愈來愈多採取認定較寬鬆的「破綻主義」,也就是說法院不再如以往勸和不勸離,故在萬不得已,兩人已然走向婚姻之盡頭時,適時找尋有經驗之律師事務所台北律師尋求相關法律協助,著實有其必要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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