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ine群組開罵三字經竟然「無罪」?
- 日期:2026-05-0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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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聞快遞:
LINE群組飆罵獲判無罪(來源:https://udn.com/news/story/7321/9473276)
近日基隆地院有一則引人注目的判決:
一名洪姓司機因不滿工作分配,在人數多達186人的LINE工作群組內,指名道姓(車牌號碼)並標記「XX媽」等粗口。
雖然檢察官提起公訴,但法官最終判決無罪。
法官理由:
雖然文詞粗鄙,但這屬於「個人修養」問題,未必會貶損被害人的社會名譽,反而可能讓他人降低對「發言者」的評價,且未逾一般人可忍受程度。
以往的認知:這不是公然侮辱嗎?
過去,當客戶針對類似案件來跟我們諮詢時,我們通常認為高機率成立刑法第309條「公然侮辱罪」。
公然侮辱罪成立要件:
1.「公然」:處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狀態(例如100多人的LINE群組)。
2.「侮辱」:以言語、文字或動作,進行不帶評論的抽象謾罵,足以讓人感到不堪或難堪。
法律風向球:憲法法庭判決後的劇烈轉變
為什麼現在法官都變得「這麼嚴格」?關鍵在於 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。
大法官在該判決中,為了平衡「言論自由」與「名譽權」,嚴格限縮了公然侮辱罪的適用。
現在法院認定是否成罪,不再只是看有沒有罵髒話,而是會考量:
是否具備「持續性、累積性或擴散性」的損害?
是否真的達到貶損他人「社會名譽人格」的程度?
是否逾越一般社會大眾「可合理忍受」的範圍?
簡單來說,現在許多法官傾向認為:
口頭禪、一時情緒激動的粗口,雖然沒水準,但那是罵人的「個人沒教養」,不代表被罵的人「名譽受損」。
這就是為何現在公然侮辱罪愈來愈難告成的原因。
徐律師的叮嚀
雖然刑事可能無罪,但並不代表「罵人沒事」。民事上仍可能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,且職場紛爭透過法律解決耗時費力,保持理性溝通才是上策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