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往31年、求婚也答應了!沒登記真的什麼都拿不到?

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

交往31年、求婚也答應了!沒登記真的什麼都拿不到?



最近音樂界最讓人震驚的消息,莫過於音樂才子黃大煒的驟逝。

更引發社會熱烈討論的,是他與交往31年的女友兼經紀人Vicky,那段「來不及登記」的遺憾。
Vicky在受訪時說:「我已經答應他的求婚, 只是還沒來得及登記。」

隨之而來的,是現實的法律風暴。家屬與伴侶對遺產處理似乎產生紛爭。

許多人開始問: 
在一起31年、全台灣都知道他們是伴侶,難道在法律上,真的什麼都拿不到嗎?
法律的答案,往往就是這麼殘酷。



一、法律不看深情,只看「登記」

在台灣現行的民法登記婚制度下,「事實婚」或「長期同居」是完全不具備法定繼承權的。

無論彼此多麼相愛、 交往了10年、20年還是31年,甚至雙方已經答應了求婚,只要沒完成結婚登記,在法律上就只是「朋友」,不是「配偶」。

這意味著,黃大煒生前留下的所有財產,包括最核心、有長期版稅收益的音樂著作財產權
在沒有特別規劃的情況下,依法只能由他的法定繼承人繼承,陪伴他大半人生的伴侶,法律上無權分配。



二、如何保障「非婚伴侶」?

徐律師建議3大解方
這起事件,是所有愛情長跑、或是選擇不婚的伴侶們,非常重要的一堂法律課。

如果希望在無常來臨時,能給予摯愛實質的經濟保障,生前可以考慮運用以下三種法律工具:

1. 生前預立遺囑:指定「遺贈」
雖然非婚伴侶不是法定繼承人,但每個人都有自由處分財產的權利。


✔ 怎麼做:
透過遺囑,明確寫明將特定的「音樂著作財產權」或其他資產【遺贈】給 Vicky。


✔ 徐律師叮嚀:
遺贈雖然會受到民法「特留分」的限制(不能侵害法定繼承人最低限度的份額),但這已是在遺產框架下,能給伴侶的最大保障。

2. 著作權信託:版稅的長期照護
對於音樂人或擁有持續收益資產的人,「信託」是比遺囑更靈活、更隱密、也最能避免爭產的工具。


✔ 怎麼做:
生前將音樂著作財產權投入【財產信託】,並指定 Vicky 為【受益人】。


✔ 優勢:
權利人過世後,這些資產不會直接變成遺產被繼承人拿走,而是繼續由受託機構管理。
源源不絕的版稅,就能名正言順、按時給付給 Vicky。

3. 生前贈與:資產所有權實質轉讓
最直接、最沒有爭議的保障方式,就是在自己還能作主時,完成所有權變更。


✔ 怎麼做:
在生前就逐步或一次性地,將著作財產權、不動產或現金,透過【贈與】或轉讓契約,直接過戶給伴侶。


✔ 徐律師叮嚀: 
生前贈與在過世後,原則上不屬於遺產範圍,能徹底阻絕日後繼承人的爭執(除非符合民法第1148-1生前兩年內贈與之特例)。
但需特別注意規劃時的贈與稅問題。



【結論|你愛的人,受到法律保障了嗎?】

明天的無常與意外,我們永遠不知道哪一個先到。
如果因為各種原因選擇不結婚,並不代表不能給對方保障。

關鍵在於: 我們有沒有在理智清醒的時候,運用法律工具為愛築起防護網?

否則感情再深、承諾再重,在冰冷的法律條文面前,留下來的那個人,往往只能承受失去摯愛,與頓失依靠雙重打擊。



如果是你,會怎麼安排?

交往31年卻因為沒有完成結婚登記,而無法取得繼承權,這樣合理嗎?
如果是你,會選擇完成結婚登記,還是透過遺囑、信託等法律工具來保障另一半?

這些問題離我們並不遠,值得大家仔細思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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