媽媽遺囑財產全給兒子,女兒真的一毛都拿不到嗎?

華亞協和法律事務所

媽媽遺囑財產全給兒子,女兒真的一毛都拿不到嗎?



最近有一則繼承新聞。

一名母親生前立下遺囑,把名下房地、存款等財產全部留給兒子,小女兒不服,提告主張特留分。
兒子則認為,妹妹長期對母親不聞不問,母親也不希望她繼承,因此妹妹應該已經喪失繼承權。

但法院最後認為,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女兒符合喪失繼承權的法定要件,因此她仍然可以主張特留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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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我就是不想給女兒」,可以嗎?

我覺得這個案件最值得注意的,是「偏心」跟「繼承權」其實是兩回事。

父母偏心,法律其實管不了。
就算父母真的因為傳統重男輕女的觀念,覺得「財產就是要留給兒子」,這個想法本身,也不會讓遺囑因此無效。

但是——遺囑可以偏心,但不能排除特留分。

只要女兒仍然具有繼承權,即使遺囑寫得再清楚:「全部給兒子,女兒不准拿。」
女兒依法享有的特留分,也不會因此消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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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女兒都不照顧媽媽了,為什麼還可以分?

這可能是很多人看完新聞最不能接受的地方。

「媽媽生病都是兒子在照顧,女兒多年不聞不問,最後竟然還可以回來分遺產?」
從感情上來說,確實很容易讓人覺得不公平。

但法律判斷的不是「誰比較孝順」,而是有沒有符合民法規定的喪失繼承權事由。

「不孝」跟「喪失繼承權」,法律上是兩件不同的事。
很少回家、沒有照顧父母,甚至親子關係長期不好,都不當然就會喪失繼承權。

除非有具體事實符合民法第1145條規定的法定要件,例如對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,並符合相關要件。
否則,不會只因為父母覺得:「這個孩子不孝。」就直接剝奪她的繼承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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真正要處理的,其實不是「遺囑怎麼寫」

實務上,我反而比較擔心另外一種情況。

父母明明知道幾個孩子之間有心結,也很清楚自己想把財產多留給其中一個孩子。
最後卻只是自己寫了一份:「全部財產留給兒子。」以為有了這份遺囑,事情就處理完了。

其實沒有。

如果真的希望讓長期照顧自己的孩子多拿一些,
就應該提早盤點財產、法定繼承人、特留分,再思考遺囑及其他財產安排。

父母原本想的是:「我先把財產分好,以後你們就不要吵。」
但最後留下來的,反而可能是一場手足之間的官司。

為了父母留下來的財產告上法院,最後兄弟姊妹鬧翻,從此不再往來。
這恐怕才是父母生前最不希望看到的結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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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徐律師提醒】

法律的規定,往往跟你的傳統想法不一樣。

你可能覺得某個孩子不孝,也可能覺得另一個孩子比較孝順,因此決定在財產分配上做出不同的考量及安排。
但是,如果真的希望自己的財產最後按照自己的意思分配,就不能只靠一句:「我全部給誰。」來處理。

因為遺產規劃真正重要的,不只是:「我想把財產給誰?」
而是:「我現在這樣安排,將來真的能照我的意思實現嗎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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