勝訴案例|透過訴訟成功幫客戶追回 41 萬押金!
- 日期:2026-04-30
- 分類:成功案例

【租約公證就能直接強制執行?透過訴訟成功幫客戶追回 41 萬押金!】
租房子辦公、設廠,為了保障雙方權益,許多房東都會要求進行「租約公證」,並約定「逕受強制執行」。
但問題是——公證過,就真的什麼都可以直接強制執行嗎?
如果房東拿著公證書,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、扣押財產,承租人就只能被動承受嗎?
這一案,我們替客戶成功翻轉局勢。
✔ 撤銷強制執行
✔ 並成功追回 41 萬 2,000 元押金
案情摘要
本案客戶(承租人)因營運調整,與房東協商提前終止租約,並完成租金結清與點交。
但事後房東不僅未返還押金,還持「租約公證書」主張:
• 承租人屬「提前解約」
• 應給付 2 個月租金
• 另需支付所謂「違約佔用補償金」
並據此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客戶財產。
律師的專業攻防
面對這類「直接被執行」的情況,正確的法律工具是——債務人異議之訴。
本案我們的攻防重點如下:
1. 公證 ≠ 無限上綱的強制執行
法院明確認定:
公證書得逕受強制執行的範圍,僅限於「租金」與「違約金」
而房東主張的:「提前解約補償」
屬於契約中的其他約定事項,並不在公證執行範圍內,不得逕受強制執行。
2. 合意終止,就沒有違約問題
我們提出仲介 LINE 對話紀錄,證明:
雙方已於點交當日(6 月 10 日)達成合意終止
既然是「合意終止」,其法律效果即為:
✔ 不成立違約
✔ 不發生占用期間違約金
判決結果
法院最終採納我方主張:
✔ 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(房東不得再以該公證書逕行強制執行)
✔ 房東應返還押金 41 萬 2,000 元及利息
律師提醒(重點在這裡)
這個案件的核心,不只是勝訴,而是三個重要觀念:
• 公證租約「可以執行」,但不是任何給付都能執行
• 強制執行「可以被撤銷」,不是一啟動就無從救濟
• 合意終止 ≠ 違約,不能事後再轉換法律關係主張責任
法律上看似只是條款範圍的界定,但對當事人而言,往往就是數十萬的財產差距。
遇到類似情況,建議及早由專業律師介入評估與處理。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