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夫妻贈與」最容易踩到的法律與貸款地獄坑!
- 日期:2026-08-18
- 分類:最新消息

近日陳幸妤發文談到自己與前夫間的房產問題,提到把房子贈與給對方後,貸款問題卻沒有跟著處理,並提醒大家:「別跟我犯一樣的錯誤。」
這件事情,其實點出夫妻間房產移轉一個非常常見的盲點:「房子過戶」跟「貸款換人」,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情。
而且更麻煩的是,如果當初是用「贈與」的方式把房子給配偶,將來真的走到離婚,還可能遇到另一個問題:這間房子,原則上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。
到底是怎麼回事?
第一個坑:贈與給配偶的房產,離婚時原則上不會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
很多人以為:「反正夫妻離婚還有剩餘財產分配,到時候再把大家的財產拿出來算就好了。」
但事情沒有這麼簡單。
依《民法》第1030條之1規定,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,原則上會就雙方現存婚後財產計算差額。
但是法律明文排除了幾種財產,其中就包括:
・因繼承取得的財產
・因贈與等「其他無償取得」的財產
・慰撫金
所以,如果先生在婚姻期間,把自己的一間房子無償贈與給太太,對太太來說,這間房子就是「無償取得的財產」。
將來兩人離婚計算剩餘財產時,這間受贈房產原則上不列入太太的剩餘財產計算。
換句話說:贈與不是把房子「暫時放在配偶名下」,而是真的把所有權移轉給對方。
不能想當然耳認為:「反正以後離婚,還可以透過剩餘財產分配時再算回來。」
這是第一個很大的誤區。
第二個坑:房子過戶給對方,銀行貸款並不會自動跟著換人
這也是夫妻間移轉房產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。
為什麼會出現:「房子已經是對方的,貸款卻還是我要繳?」
因為法律上,這是兩組不同的關係。
【房屋過戶】
處理的是不動產「所有權」歸誰。
【銀行貸款】
銀行看的是「誰要負責清償」。
當初銀行願意借錢,是依照借款人的收入、信用、還款能力等條件進行授信。
所以你把房子贈與給配偶,不代表銀行就同意把你的債務一起送給配偶。
即使夫妻兩人私下約定:「房子給你,以後貸款你負責繳。」
這個約定也不當然等於銀行同意更換債務人。
只要銀行沒有同意變更,原本的借款人對銀行仍然負有最終的清償責任。
最後最糟的情況就是:房子是別人的,債卻還是自己的。
那麼,夫妻間要移轉有貸款的房子,怎麼做比較安全?
1.過戶之前,先處理「貸款」
如果房子還有銀行貸款,不要只問代書:「房子可不可以過戶?」
更重要的是先問銀行:「房子過戶之後,這筆貸款怎麼處理?」
實務上可以先向銀行確認:
・可否變更借款人,由受贈的配偶承接貸款?
・是否需要重新進行授信審查?
・如果原銀行不同意,能否由受贈人向其他銀行辦理轉貸,以新貸款清償原貸款?
最理想的狀態,是讓:房屋所有人=實際負擔貸款的人=對銀行負責的債務人。
至少不要在貸款完全沒有安排好的情況下,就急著把房屋所有權先移轉出去。
2.如果貸款暫時無法移轉,至少把雙方權利義務「寫清楚」
現實上,不是每一個受贈配偶都符合銀行的授信條件,也不是每一筆房貸都能順利變更借款人。
如果因為銀行授信問題,暫時無法把貸款一起移轉,那就更應該透過書面契約,把雙方的權利義務寫清楚。
例如:
・剩餘房貸由誰實際負擔?
・每月應由誰繳納?
・如果受贈人沒有依約繳款,應如何處理?
・是否將承擔房貸約定為贈與的負擔?
・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,是否約定特定情形發生時的返還或其他處理機制?
這些問題,都應該在把「房子送出去以前」處理。
尤其如果涉及附負擔贈與、解除條件、返還房屋等約定,契約怎麼寫、條件是否合法、將來能不能執行,都會影響最後結果。
不是簡單寫一句「離婚就還房子」,就一定有效。
【徐律師提醒】
夫妻感情好的時候談錢,很多人覺得傷感情。
但真正危險的,是因為相信彼此,所以房子先過了、貸款沒處理、契約也沒有留下來。
等到婚姻真的發生變化,才發現:房子送出去是真的,貸款留在自己身上也是真的。
所以夫妻間要移轉有貸款的不動產,我會建議至少先確認三件事:
第一,房子過戶後是誰的?
第二,銀行貸款最後是誰負責?
第三,如果婚姻關係發生變化,當初的財產安排要怎麼處理?
把這三件事情講清楚,再簽名、再過戶。
夫妻間的信任,可以靠感情;但財產的保障,還是要靠制度。






